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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191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03:56关于第520191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01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131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2、申请人及其下属企业所获荣誉;3、企业文化手册、展会宣传手册;4、申请人及其下属企业参展照片及发票;5、店铺门面照片、产品使用照片;6、户外广告照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3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直接关联。证据3、5、6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4展会照片及发票或形成时间非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品及本案申请人。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陇字号 LONGZIHAO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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