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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06087号“丰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32: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32号
申请人:宜宾丰睿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006087号“丰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1076号“睿丰”商标、第28458246号“丰睿烤猪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取得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丰睿”与引证商标一“睿丰”、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丰睿”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食用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丰睿 商标 宜宾丰睿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