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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9251号“元宇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32: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26号
申请人:湖南和信安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9251号“元宇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词商标,其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商标中的文字并非是对指定使用服务的特点进行描述。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指定使用的服务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元宇证”使用在指定的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点击付费广告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元宇证 商标 湖南和信安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