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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4760号“罗源场 LUOYUAN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59:01关于第64524760号“罗源场 LUOYUANCH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14号
申请人:安徽翠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中启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4760号“罗源场 LUOYUAN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依据历史史实独立创作的商标名称,整体含义、结构长短、发音呼叫方式、外观形式都与“福建省罗源县”,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相关报道、申请商标相关报道、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含有的“罗源”为我国福建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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