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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93210号“REBAG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06: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传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93210号“REBAG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906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进出口服务代理协议书、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08月23日至2021年0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宣传图片;
2、进出口服务代理协议书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宣传图片未体现时间,证据2中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无法查验到,申请人对证据2中的进出口服务代理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8月20日。2021年08月2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2、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证据2中进出口服务代理协议书及发票中的服务购买方深圳艾华强进出口代理有限公司及艾华强进出口代理有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也未查询到证据2中的发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宣传图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明效力较弱。证据2中进出口服务代理协议书及发票中的服务购买方深圳艾华强进出口代理有限公司及艾华强进出口代理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不到,证据2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结果为查无此票,故我局对证据2中的进出口服务代理协议书及发票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