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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28514号“wspJ”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0: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54号
申请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安徽乌一苏啤酒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3028514号“wspJ”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42304号、第38644241号“wusu”商标、第5962677号“乌苏啤酒wusu”商标、第19698420号“乌苏啤酒wus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商号的抄袭和摹仿,具有明显恶意,易导致混淆误认,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他人良好商誉的恶意。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申请人是同业竞争者,其申请了多个抄袭他人知名饮料品牌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网络词条解释;申请人相关企业信息及营业执照;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相关商标档案;相关经销协议及网络店铺商品信息页面;相关判决书及裁定书;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材料;相关公证书;被申请人的啤酒图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信息及其真正所有人的简介;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在市场上产生任何混淆。被申请人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相关判决及开庭公告;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及相关材料;相关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2021年12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永和奶吧”、“光明味动力”、“泰国红牛”、“元起森林食品”、“红牛HNTZB”、“中国红牛 BULL CHINA”等众多与他人在先品牌或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争议商标“wspJ”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wusu”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设计手法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用麦芽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乌苏”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wspJ”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wusu”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设计手法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永和奶吧”、“光明味动力”、“泰国红牛”、“元起森林食品”、“红牛HNTZB”、“中国红牛 BULL CHINA”等众多与他人在先品牌或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作为争议商标受让人的被申请人未提交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对上述作出合理解释证据材料,亦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申请注册囤积与他人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wspJ 商标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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