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9836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1:44关于第639836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904号
申请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3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3265号“TAKAMI及图”商标、第9059520号“安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TAKAMI及图 商标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