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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4200号“广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1: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57号
申请人:揭阳市三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4200号“广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040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广意及图 商标 揭阳市三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