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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77034号“艾斯挞 Ice Star since 198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1:56关于第63877034号“艾斯挞 Ice Star since
198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34号
申请人:刘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877034号“艾斯挞 Ice Star since 198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96733A号“冰星 ICE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英文“ Ice Star”/“ICE STAR”,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艾斯挞 Ice Star since 1982 商标 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