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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6684号“幼美 YO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3:14关于第62806684号“幼美 YOM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15号
申请人:深圳市幼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6684号“幼美 YO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41881号“幼美童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96433号“幼尔美 YOUER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72267号“美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360422号“YOMEI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89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538552号“幼尔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设计订单、收据及文案、相关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上述两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六在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幼美”、外文“YOMEI”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幼美”与引证商标一“幼美童星”、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文字“幼尔美”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YOMEI”与引证商标四显著标识之一“YOMEIZ”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幼美 YOMEI及图 商标 深圳市幼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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