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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95284号“FLEXMETHO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3:19关于第61095284号“FLEXMETHO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09号
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95284号“FLEXMETH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分析仪器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商,在分析技术领域(液相色谱、质谱、流变仪和微量量热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商标非固有词组,系由申请人独创,与其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无任何的关联性,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三、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的中文介绍;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介绍;有道词典关于“FLEX”和“METHOD”的释义;宣传介绍;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FLEXMETHODS”可译为“弯曲方法”,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FLEXMETHODS 商标 沃特世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