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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73524号“敏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5: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44号
申请人:武汉敏声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73524号“敏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11595号“敏特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类似商标注册信息、法院判决、申请人专利信息、媒体报道、研讨会、技术大会合同及现场图片、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谐器;其他声;像录制;传插和复制的器械;以及包括在第九类的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扬声器;唱机;录音机;雷射唱机;扩大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唱机;录音机;雷射唱机;扩大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敏声 商标 武汉敏声新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