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7376283号“域付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5: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37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域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27376283号“域付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支付宝”是申请人关联公司蚂蚁金服集团旗下产品,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第4384835号“支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20208号“支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55605号“现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认定与申请人“支付宝”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第4384851号“支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受到驰名保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刻意摹仿。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会产生误认误购,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简介;2、“支付宝”简介及发展历程介绍;3、余额宝、花呗、借呗、蚂蚁财富、相互宝等相关简介及报道;4、支付宝合作合同及发票;5、支付宝广告宣传材料;6、支付宝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7、行业地位排名证据;8、申请人及其“支付宝”获得的荣誉;9、申请人及其“支付宝”参加社会活动材料;10、在先裁定、决定;11、被申请人信息及其名下的“域付宝”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18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CD盘(音像)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经纪、担保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2017年11月27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安全令牌(加密装置)、掌上电脑用套、平板电脑用套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域付宝”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文字“支付宝”,引证商标三“现付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动画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曝光胶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原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
二、鉴于我局对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实体性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赵爽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域付宝 商标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2479058号“公众 GONGZ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