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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79058号“公众 GONGZ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5:13关于第32479058号“公众 GONGZHO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85号
申请人:浙江黄岩光华胶粘剂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理富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2479058号“公众 GONGZH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52723号“合众”商标、第5369090号“合众 HEZHONG及图”商标、第7141164号“合众 AG”商标、第14064368号“合众百得 HEZHONGBAIDE”(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近,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类似的商品上。三、申请人的“合众”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合众”为台州市著名商标证书;
2.外观专利证书;
3.工业协会证明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4.杂志期刊报道;
5.参加展会的证明文件;
6.销售发票及销售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任何业务往来。争议商标的使用未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户口本;
2.父亲陈方荣使用“公众”商标的证据;
3.台州市新奥美印刷包装厂出具的证明原件;
4.被申请人原营业执照;
5.第5766479号商标证书复印件;
6.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
7.检测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产品质量抽样单、收费通知单;
8.销售订货单、销售清单、收据、快递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类固化剂、纸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胶粘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轮胎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胶粘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橡胶用化学增强剂、纸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橡胶用化学增强剂、纸浆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公众 GONGZHONG 商标 浙江黄岩光华胶粘剂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