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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80283号“心动相亲婚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6: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93号
申请人:海南心动一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0283号“心动相亲婚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并且在先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43150号“心动”商标、第57858444号“心动外卖”商标、第19017079号“心动旅程”商标、第57850278号“心动外卖”商标、第26046123号“心动网络及图”商标、第30752037号“心动计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四处于协商发文中,若未协商或未抽签则引证商标二、四失效,届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在先权利阻碍。四、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已经具备了商标的基本功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心动相亲婚恋”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心动相亲婚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心动相亲婚恋 商标 海南心动一百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