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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66149号“乔麦不动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6: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95号
申请人:北京好房有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966149号“乔麦不动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1428号“乔麦”商标、第14517377A号“金乔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注册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乔麦不动产”与引证商标二“金乔麦”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乔麦不动产 商标 北京好房有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