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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0257号“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2: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66号
申请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0257号“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12224号“N NORBY及图”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第8714073号“N”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靖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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