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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67553号“联望LIANW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7:09关于第54067553号“联望LIANW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61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邹华丰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54067553号“联望LIANW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56145号“联塑 L&S及图”商标、第10654158号“联塑领尚”商标、第10896368号“联塑”商标、第33582275号“联塑 LESS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使用在“塑料管、非金属水管”、“非金属管道”商品上的第1305333号“联塑”商标、第1373207号“联塑 L&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联塑集团简介及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系列商标注册情况;2、宣传使用相关资料、企业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4、相关维权资料;5、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故视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墙纸用黏合剂;墙砖黏合剂;工业用胶;固化剂;地砖黏合剂;陶瓷涂层用黏合剂;铺砌用黏合剂;水泥制品用黏合剂”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排灌管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联望”,其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识别文字“联塑”、引证商标二“联塑领尚”、引证商标三“联塑”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工业用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联望LIANWANG 商标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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