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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06497号“kiguru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7:14关于第62506497号“kigurum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15号
申请人:北京有咖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506497号“kiguru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9562765号“Kiguru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关联企业,双方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官网简介、荣誉证明、商标列表、宣传材料、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权利人工商信息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引证商标权利人虽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商标共存文件仍无法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我局对上述文件不予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kigurumi及图 商标 北京有咖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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