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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57933号“华瑞众康HUARUIZHONGK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7:19关于第64857933号“华瑞众康HUARUIZHONGK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87号
申请人:北京华瑞众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7933号“华瑞众康HUARUIZHONG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6705号“华瑞康”商标、第7823739号“华瑞同康TK及图”商标、第8986733号“华瑞同康”商标、第52172785号“华纳众康”商标、第41426200号“华众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