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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411288号“美宜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7: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商报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11288号“美宜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26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26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第一家连锁超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连锁便利店企业。近年申请人开展了大单品计划,美宜佳酱香酒产品在全国美宜佳同步销售,美宜佳还联合各大酒类品牌商合作,使得申请人美宜佳品牌在酒类商品上获得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东美宜佳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与南通爱酒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白酒的《商品购销合同》、《报价确认单》,物流公司的收货证明,销售方开具给被许可人的发票及实物图片,被许可人加盟店的销售情况等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2、被许可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商标购销合同》、《报价确认单》、《收货单》、发票、商品实物;3、被许可人旗下加盟店《加盟合同》、销售配货单及发票;4、活动新闻广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21日经核准在第33类苹果酒;黄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8年3月20日。2021年11月12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内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被许可人向南通爱酒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酒类商品的《商品购销合同》,报价确认单及发票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爱的是酒酱香型53度”,产品包装图片中虽然显示了复审商标,但该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被许可人加盟店的配货单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爱的是酒酱香酒53%”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上,本案仅以证据2难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在其核定的苹果酒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