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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59094号“A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7:4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2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59094号“A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27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27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在2018年07月14日至2021年07月13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经审查认为复审商标在“1.学校(教育);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3.教育信息;4.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图书出版;2.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3.摄影;4.节目制作;5.作曲;6.摄影报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并认为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也没有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依申请人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1、AC美国高中课程总部教学楼照片;2、《AC美国高中课程概述》;3、课程推广手册;4、AC课程加盟申请表;5、授权认证牌照片;6、 格里芬学员合作协议;7、泰国格里芬学院准教学中心邀请函;8、被申请人与昆明永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9、周边产品照片;10、AC课程毕业成果册;11、AC美国高中课程简介图片;12、录取通知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公司已于2022年8月3日被注销,也并未让予其他主体。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了维持注册目的而进行的零星使用,其提交的与关联公司及泰国公司签订的协议未经公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经核准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3月27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272号决定复审商标在“1.学校(教育);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3.教育信息;4.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图书出版;2.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3.摄影;4.节目制作;5.作曲;6.摄影报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即原撤销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14日至2021年07月13日期间在“1.学校(教育);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3.教育信息;4.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9、10、11均为自制证据,缺乏时间要素,证明力较弱。证据6、8的《合作协议》签订时间均处于本案规定期间内,且在协议中均载明被申请人授权乙方使用AC美高课程,但上述合同缺乏相应的付款凭证以证明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12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后。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在“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复审服务上已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另,被申请人主体是否注销不能当然视为其商标权已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