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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19173号“三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32: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盛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19173号“三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33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发票、产品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07月30日至2021年0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证商标使用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被许可人身份证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
2、发票;
3、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
4、便签纸照片、吊牌照片、名片照片、信封袋照片;
5、宣传册照片。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仅为象征性使用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复制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复审商标及第1106828号“三菱及图”商标是对日本三菱集团的商标的复制和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日本三菱集团企业信息和三菱空调京东旗舰店、广汽三菱汽车官网截图;
2、回力品牌介绍和回力京东自营店相关页面截图。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6月20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胶鞋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9月20日。2021年07月3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认定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我局需结合其他使用证据予以审理。证据2-5中的发票、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吊牌照片、名片照片、宣传册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胶鞋”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复制和抢注他人商标,该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