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4957431号“云思梦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32: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仁巧 委托代理人:北京晴杰正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57431号“云思梦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496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1249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类“成套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申请人身份证、个体营业执照;
2、订货单、银行收款凭证;
3、产品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已包含在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当中。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3类“成套化妆品;化妆品;美容面膜;口红;唇彩;化妆剂;眉笔;梳妆用油;洗面奶;护发素”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6月20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0月29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5月6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个体营业执照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证据2订货单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认定,银行收款记录无法与上述订货单形成对应关系。证据3产品包装照片亦属于单方自制证据,无法体现证据的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所述,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