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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195411号“Split work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32:46关于第13195411号“Split work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分合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95411号“Split work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64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在“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会计;文件复制;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非类似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交易协议及销售单、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会计;文件复制;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直接关联。证据2中部分协议仅有自制性较强的销售单佐证,在无对应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具体形成时间及投入市场流通情况难以确认。另外带有对应发票的协议系向艺人提供经纪服务,未体现复审服务。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会计;文件复制;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会计;文件复制;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Split works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