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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036219号“果城紫荆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32: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1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吕茂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36219号“果城紫荆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2913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05月10日至2021年05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及相关主体持续使用于“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相关服务,且经过多年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所经营的南充市紫荆花大酒楼服务过程中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系恶意阻止他人商标的正当注册。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2、房屋租赁合同;
3、经营支出票据;
4、餐饮费发票;
5、税费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吕茂维于2011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茶馆;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不能视为针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综上,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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