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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80302号“铁骊祖奶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8: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92号
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铁力市真果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47280302号“铁骊祖奶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号“老奶奶”已经在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及“老奶奶”系列商标在先权利。三、鉴于申请人“老奶奶”系列商标的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其“老奶奶”商标的存在,但其仍然申请注册与之高度相近的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会给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并引起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维权资料;
3、所获荣誉、相关证书;
4、媒体报道;
5、行业协会出具说明函;
6、经销协议、合同及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猪肉食品、腌制蔬菜、干蔬菜、食用油、香肠、猪肉冻、猪肉罐头、冷冻蕨菜、腌制桔梗、鸡蛋、加工过的鸡蛋、干食用菌、腐竹、速冻玉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食用油脂、猪肉食品、腌制蔬菜、干蔬菜、食用油、香肠、猪肉冻、猪肉罐头、冷冻蕨菜、腌制桔梗、鸡蛋、加工过的鸡蛋、干食用菌、腐竹、速冻玉米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铁骊祖奶奶”与申请人在先商号“老奶奶”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铁骊祖奶奶 商标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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