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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830030号“亞泰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51: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528号
申请人:广东汇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橙天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6日对第47830030号“亞泰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10122号“汇泰龙”商标、第25372553号“汇泰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办公楼、生产车间等照片;2、申请人获得的认证证书;3、有关“汇泰龙”品牌产品的专卖店照片;4、官方网站页面、“汇泰龙”《住宅、商业-五金配套应用方案》;5、合同、发票;6、杂志媒体“汇泰龙”广告摘页、报纸媒体报道;7、所获荣誉、商标注册情况、维权情况;8、相关裁定书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淋浴器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76期(2022年1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亞泰龍”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汇泰龙”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淋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淋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亞泰龍 商标 广东汇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