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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4824号“世元 医养 康养 教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51:08关于第63544824号“世元 医养 康养 教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42号
申请人:山西世元健康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4824号“世元 医养 康养 教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28257号“世元康”商标、第45711124号“世元世医堂”商标、的第42254734号“元世养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独立识别部分文字“世元”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世元康”、引证商标二文字“世元世医堂”、引证商标三文字“元世养生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院;医疗护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保健站;疗养院;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