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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73704号“科学家摩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52: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38号
申请人:无锡科学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73704号“科学家摩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218号“摩卡 MOC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摩卡”已成为咖啡类商品上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搜索截图、媒体行业宣传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且在撤销复审决定中在咖啡商品上已被撤销,在可可、茶商品上维持注册,现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科学家摩卡”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文字部分“摩卡”,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含义尚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麦乳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可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科学家摩卡 商标 无锡科学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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