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689200号“外砂橄榄菜WAISHAGANLANC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59:25关于第61689200号“外砂橄榄菜WAISHAGANLANC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60号
申请人:汕头市潮汕橄榄菜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粤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9200号“外砂橄榄菜WAISHAGANLAN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澄海县志》《龙湖非遗通览》《澄海市农业志》未提交版权页,不能证明是公开出版物;《中国政区大典》版权页不完整;上述四份材料及《汕头市龙湖区志1979-2003》(2013年10月出版)《汕头经济特区年鉴2002》(2002年12月出版)《汕头经济特区年鉴2004》(公元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11月出版)《汕头年鉴2016》(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11月出版)《汕头年鉴2017》(广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汕头年鉴2018》(汕头大学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澄海市志1979-2003》(方志出版社2012年1月出版)《记住外砂探索中国乡镇发展史》(广东旅游出版社2019年12月出版)《澄海大事记2000-2009》(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大典广东卷》(中国质检出版社2015年5月出版)《广东非遗手信》(广东人民出版社2019年8月出版)均没有“外砂橄榄菜”记载,也未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不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上述所有材料及非遗证书均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我局发审查意见书要求补交能够证明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回文中重复提交了申请材料中部分书籍,补充提交了《中国政区大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出版)的版权页,新提交了《汕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第二卷)(汕头大学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但是上述材料仍没有所报商标的相关记载,因此,均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外砂橄榄菜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且第五条和第六条没有关联性。三、申请人回文提交的《“外砂橄榄菜”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中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及其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及符合要求的《使用管理规则》,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外砂橄榄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外砂橄榄菜佐证材料、证明函件、产品检验报告、检测委托协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检测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以及《龙湖年鉴·2018》(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龙湖年鉴·2019》》(汕头大学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龙湖年鉴·2018》(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龙湖年鉴·2019》》(汕头大学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虽描述了当地的自然环境对芥菜的影响,但仍未能充分说明外砂橄榄菜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申请人提交的《“外砂橄榄菜”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也未具体阐述其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尚不能充分证明该产品品质特征与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人文因素有必然的联系。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