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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0660号“BL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4: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876号
申请人:深圳蓝鲸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0660号“BL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53584号“轻气球BL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44567号“BLOOM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BLOO”,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3月22日
信息标签:BLOO 商标 深圳蓝鲸世纪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