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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70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5:03关于第646170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772号
申请人: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7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67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54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着色、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投影仪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放映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小成功 商标 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