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303326号“呼王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104号
申请人:内蒙古忽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03326号“呼王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呼王”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呼王敬”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3月23日
信息标签:呼王敬 商标 内蒙古忽王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