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159758号“Yiz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9: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612号
申请人:浙江鸿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9758号“Yiz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3762号“驿站YIZHAN”商标、第16590929号“易湛YI ZHAN及图”商标、第20188355号“驿站YIZHAN”商标、第44391980号“铱展YIZHAN”商标、第50540059号“祎展YIZHAN”商标、第56918870号“驿站YIZHAN”商标、第59455619号“仪展YI ZHAN”商标、第59114877号“懿展YIZHAN”商标、第9205473号图形商标、第46462571号图形商标、第47106844号“众信及图”商标、第46446482号“真喜爱ZHENXI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十一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3、引证商标九其商标专用权至2022年5月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失效。
4、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六、九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十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十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十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21日
信息标签:Yizhan及图 商标 浙江鸿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