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056396号“SNSH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31: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17号
申请人:义乌市赛阳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艾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56396号“S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9203号“SUNSHINE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46256号“索玛阳光 SUOMA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45806号“纳美阳光 NM SUNSHINE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70463号“魅力阳光 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834533号“SUNSH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637968号“所想 SOSH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614014号“SOSH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358404号“ST.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英文部分的显著英文字母“SUNSHINE”、引证商标四、六、八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七的字母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卫生消毒剂、调节月经周期的药物、消毒湿巾、医用阴道清洗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分别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卫生巾、药茶、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消毒湿巾、眼药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SNSHINE及图 商标 义乌市赛阳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