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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97051号“滴溜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8:3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200号
申请人:沈阳锦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97051号“滴溜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表达为:申请人打造饲料、动物食品,动物吃后,滴溜圆,长得十分强壮,申请商标本身采用了比拟的方式,申请商标有其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滴溜圆”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21日
信息标签:滴溜圆 商标 沈阳锦文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