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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4838号“美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8:31: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523号
申请人:嘉兴晨谊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4838号“美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354号商标、第312321号商标、第763167号商标、第763169号商标、第1369308号商标、第1369309号商标、第1369361号商标、第1394498号商标、第1523735号商标、第11885405号商标、第15810676号商标、第15811010号商标、第17524692号商标、第17618787号商标、第21084514号商标、第22711251号商标、第57062869号商标、第7594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中文或显著识别中文“美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窗式空调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22日
信息标签:美啲 商标 嘉兴晨谊五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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