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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72335号“阿尔塔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6: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17327号重审第0000001341号
申请人:阿尔塔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72335号“阿尔塔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078169号“阿尔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已注册期满,且已满一年,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第20381832号“阿斯塔纳”商标、第21541443号“阿尔塔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以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谭诗小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