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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54296号“天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6: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8319号重审第0000001340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8319号《关于第51354296号“天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9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4803715号“天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并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鉴于被诉决定中查明,第16954222号“天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9]第0000030539号重审第0000000666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而在一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二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