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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79900号“水灵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6: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93号
申请人:广州市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军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4日对第38179900号“水灵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第20606443号“水灵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被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注册,并使用申请人的资源进行推广与发展,后经法院判决确认引证商标应属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应将引证商标转让归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一直无视生效的判决,拒绝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已向主管部门申请了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私自抢注“水灵子”商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在先判决书、引证商标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理疗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20日。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申请将争议商标转让给申请人所有,但该转让申请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核准,该不予核准通知书已生效。
2、引证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6日。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申请将引证商标转让给申请人所有,但该转让申请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核准,该不予核准通知书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权利人所有,因此,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抢注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的“水灵子”商标已在先使用。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水灵子 商标 广州市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