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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15742号“GELERT”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6:53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998号
申请人:骆菲菲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915742号“GELERT”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193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3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8类国际注册第862895号“GEL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商号权。
3、被异议人抄袭原异议人和其他知名国外户外运动、野营品牌,恶意十分明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贸易手册及野营装备配件手册;部分产品照片;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在先不予注册决定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GELER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伞;马具配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包;手提包;登山用手杖”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KARRIMOR”“EUREKA”“GREGORY”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明显具有复制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延续在先商标而来,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在第18类“非金属制帐篷地钉;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杆;泥塑工艺品;竹木工艺品;家养宠物窝”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在中国已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伞;马具配件”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复审商品为“动物皮;伞;马具配件”三项商品。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43枚商标,除了争议商标外,还有 “BLACKDIAMOND” 六枚商标、“GELERT”七枚商标、“OSPREY”两枚商标、“LOWEALPINE”六枚商标、“GREGORY”六枚商标、“SALEWA”三枚商标、“KARRIMOR”四枚商标、“SNOWPEAK”三枚商标、“EUREKA”四枚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8、20、22、25、28类商品上。
“BLACKDIAMOND”为美国户外品牌、“GELERT”为英国户外品牌, “OSPREY”为美国户外背包品牌、“LOWEALPINE”为美国户外登山品牌、“GREGORY”为美国专业背包品牌、“SALEWA”为德国户外品牌、“KARRIMOR”为英国户外品牌、“SNOWPEAK”为日本户外品牌、“EUREKA”为美国户外用品品牌。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原异议人所提供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的“GELERT”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情形。
由查明事实4可知,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申请人在第18、20、22、25、28类的旅行包(箱)、野营睡袋、吊床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均与国外户外用品相关或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申请人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作出说明。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此不正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