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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13325号“英国时装协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7: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45号
申请人:英国时装协会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3325号“英国时装协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英国时装协会”/“BRITISH FASHION COUNCIL”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及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BRITISH FASHION COUNCIL”商标在英国已获准注册,英国政府已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进行申请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报道;申请人在中国举办的活动及申请商标在中国使用的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举证商标信息;英国大使馆出具的信函复印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国时装协会”为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指代申请人身份的标识,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