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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0258号“白云乐龄BAIYUNLE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5: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853号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0258号“白云乐龄BAIYUNLE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49150号“白云乐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32205号“兰坪县富和山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873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67525号“闽江正源MIN JIANG ZHE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34494号“昆明市浙江东阳商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教育信息;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活动;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体育野营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体育野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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