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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99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5:41关于国际注册第16299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134号
日内瓦百达翡丽公司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9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其知名标志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所给出的任何一项缺乏显著特征的具体情形。三、申请人的相同商标并未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四、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的密切关系。五、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获准注册。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应当认定为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新闻报道和图片、驳回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相同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及在先商标已获领土延伸保护的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16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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