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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3441号“K2X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9:08关于国际注册第1633441号“K2X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34号
专业音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3441号“K2X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5195号商标、第25496923号商标、第25499438号商标、第25512269号商标、第41332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二至四已丧失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失效。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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