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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8274号“EU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4:12关于国际注册第1648274号“EU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908号
申请人:TANATEX IP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8274号“EU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限定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96965号“EMU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73499号“EMU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364916号“EMU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且已被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我局异议审理中。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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