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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7102号“BeR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9:32关于国际注册第1647102号“BeRe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151号
申请人:BEREAL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9类国际注册第1647102号“BeR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10966709号“Ber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在苹果应用商店的评分及评论截图、网络文章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BeReal”,与引证商标“Bernal”两者仅相差中部一个字母,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系统、数据存储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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