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358475号“比斯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098号
申请人:比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8475号“比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25089号“比斯特购物村系列”商标、第12808339号“比丝特”商标、第15524373号“Q 比特”商标、第44004348号“8 比特 8-B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均为比斯特GP有限公司和比斯特IIGP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竞技手套;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游泳圈;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抽奖用刮刮卡;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比斯特”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部分“比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竞技手套;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