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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30294号“海濑U品 HAI LAI U 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4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307号
申请人:江门市景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抖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0294号“海濑U品 HAI LAI U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濑U品 HAI LAI U PIN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54031号“南极人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49910号“五邑正华wuyizhe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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